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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至13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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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31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下达《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,宣布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从8月1日起由11%提高到13%。

通知还规定,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%。取消红松子仁、部分农药产品、部分有机胂产品、紫杉醇及其制品、松香、白银、零号锌、部分涂料产品、部分电池产品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。这次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8月1日起执行,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有关部门强调,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,凡企业在8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,出口企业可在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,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,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逾期未能备案的,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,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(新浪网 2008年08月01日 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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